(《全宋文》目前通行的新版改由上海辭書出版社發行,定價為三萬六千人民幣,分裝成三百六十本,雖不如《續修四庫全書》工程之浩大,但也是近年來重新編纂點校文學之文學總集最豐碩的成果。)

徐規先生《仰素集‧文獻訂誤卷》〈《全宋文‧王禹偁文》補正〉云:

《全宋文》第一冊出版後,筆者嘗應主編 曾棗莊 教授之囑,為該冊寫有《讀後》一長文,刊登在《古籍整理出版情況簡報》第204期上(1989210日)。不久《全宋文》各冊相繼刊行,其中第四冊收有北宋著名文學家與政治改革派先驅者王禹偁(9541001)的文章。筆者於二十年前為撰《王禹偁事跡著作編年》一書(1982年由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刊行),曾對《小畜集》、《小畜外集》作過校點、輯佚。今年暑假抽空翻閱《全宋文》中的王氏文,頗覺其搜羅完備,校記亦多翔實。然書中失誤之處仍復不少,玆依照其頁數、行數順序加以補正如下:

1)《全宋文》第四冊,頁202所撰王禹偁小傳云:「太平興國八年登進士第,授成武主簿,徙知長洲縣,就改大理評事。端拱二年,…未幾判大理事。為雪徐鉉罪忤旨,貶商州團練副使,歷知解州、單州。」

按:《小畜集》卷八〈謫居感事〉詩自注:「予(太平興國)九年《即雍熙元年》授大理評事、知蘇州長洲縣」。卷十七〈滁州全椒縣寶林寺重修大殿碑‧後序〉亦云:「雍熙中,予為大理評事、知長洲縣。」蓋宋代充當知縣、知州者須帶有京朝官之銜,故此處「徙知長洲縣,就改大理評事」應改為「次年,除大理評事、知長洲縣」。當時官制,大理評事為本官,知縣是差遣。

又據〈謫居感事〉詩自注:「以制誥舍人《即知制誥的別稱》兼大理寺事」。《宋文鑑》卷四二引錄王氏《應詔言事疏》云:「判大理寺時,抗疏論道安之罪,執法雪徐鉉之冤,貶官商山。」故知此處「判大理寺」應改為「判大理寺事」。「為雪徐鉉罪忤旨」可改為「為徐鉉雪冤忤旨」。

又據《小畜集》卷九《別商山》詩題下自注有「量移解州作」云云。《小畜外集》(以下簡稱《外集》》卷七《鹽池十八韻并序》:「淳化四年孟夏月,始自商洛移於解梁。」王氏在商州為團練副便,因南郊大禮,隨例量移解州團練副使,而非知解州事。蓋宋代州郡的團練副使乃責授官,不得簽書公事,且棒祿甚薄。而知州為一州的長官,有職有權,兩者不能混同。又《小畜集》卷二一〈單州謝上表〉:「伏蒙聖慈,就差知單州軍州事」。故此處「歷知解州、單州」應改正為「移解州。差知單州」。

2)頁203〈籍田賦並序〉,行4:「漢祖隆興,日不暇給,孝景始復行(籍田)焉。」

按:上海涵芬樓借江南圖書館藏經鋤堂鈔本影印本(以下簡稱「經鋤堂本」),文淵閣《四庫全書》影印本《以下簡稱。「閣本」》及《宋文鑑》卷一著錄該賦序,「孝景」之前應補人「孝文」兩字。參見《漢書‧文帝紀‧景帝紀》。

3)同頁,行78:「皇家享國三十載,陛下嗣統十四年,……乃下明詔,耕(籍田)於東郊。」

按:宋代史書均繫太宗躬耕籍田於端拱元年(988)正月。《小畜集》卷十九〈送丁謂序〉(本書頁387),卷二八《郭公墓志銘》(頁550)、〈宋公神道碑〉(頁534),及《外集》卷十三〈贈別鮑秀才序〉(頁409)皆同。田錫《威平集》卷二一《籍田頌并序》亦作「國家嗣位之十三載,……籍田可復於躬耕」。是年上距太祖建隆元年(960):僅二十九年,上距太宗太平興國元年(976)僅十三年。此處記年數皆誤增一歲,應出校記[1]

除上述 徐規 先生指出《全宋文》之《徐鉉集》、《王禹偁集》之誤以外,被收入《全宋文》第七[2]、八冊[3],卷282至卷303的《楊億集》也有類似的錯誤, 許振興先生〈《全宋文》楊億佚文輯校商榷〉一文,指出《全宋文‧楊億集》的錯誤,主要有三方面,一是小傳撰寫,二是輯佚,三是點校,茲舉數例如下[4]

一、小傳部分:

《全宋文》楊億小傳條云:

(景德)三年,召為翰林學士,又同修國史[5]

按:楊億奉詔修續國史事,當在景德八年(1007)八月,李燾《續資治通鑑長編》景德四年八月丁巳條載:

詔修太祖、太宗正史,宰相王旦監修國史,知樞密院事王欽若,陳堯叟、參知政事趙安仁、翰林學士晁迥、楊億并修國史[6]

二、輯佚部分:

(一)數目不確:

《全宋文》述楊億輯佚成果云:

集外輯得佚文二百五十三篇,共編為二十二卷[7]

按:本書第七、八冊共收楊億文三百一十一篇,輯佚部分,梁章鉅等輯的《楊文公逸詩文》一卷佚文八篇合計,共收錄《武夷新集》集外文五十九篇,此稱佚文二百五十三篇,誠失當。

(二)誤收佚文:

《全宋文》收〈舉陳詁王宗道奏〉,原書注出於《宋會要輯稿》, 許 先生以為是文不可列入,其說云:

按;翻檢原注出處,《宋會要輯稿》載:「(天禧四年) 八月四日 翰林學士楊億等言:『准詔於京朝官內同奏舉博學、有行止、無過犯三,兩人聞奏,今舉著作佐郎陳詁、大理評事王宗道。』詔并充崇文院檢討。」此將「准詔……王宗道」一節,析為一篇,視為楊億作品,誠失當[8]

(三)繫年有誤:

《全宋文》收〈致四明知禮法師請留住世書〉,原書下注「天禧元年」, 許 先生以為繫年有誤,其說云:

按:釋宗曉編《四明尊者教行錄》卷五〈真宗皇帝諭旨留四明住世〉載:「四明教主禮公,……天禧初,結十僧行忏法,三年期滿焚身,內翰楊大年慕其為人,以書請留住世,曰:『億欽聞 千日之忏,……庶獲瞻風』禮終不許。」只言楊億此書作於「天禧初」,另據江少虞《宋朝事實類苑》卷四十四《仙釋僧道‧禮法師》所稱:「明州天台教主禮法師,……晚結十僧,修三年忏,燒身為約,楊大年慕其道,三以書留之云:『億聞我師比修千年之忏,……冀獲瞻風。』後禮師終不諾。」則楊億此書寫作的時間更乏明載,由是,今貿然繫為「天禧元年(1017)」,似乏確證。

又按:曾棗莊於《全宋文》第五冊,卷二百一十所錄題為錢易作的〈真宗皇帝諭旨留四明住世〉的校記裏稱「此文自題撰於景祐丙子(三年,1036),然時錢易已卒十餘年。……與事實牴牾,當為釋徒偽托。」所言確是,故為審慎計,楊億此書自不宜輕率繫年[9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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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徐規:《仰素集》(杭州:杭州大學出版社,19995月),頁756-757

[2] 曾棗莊、劉琳等編:《全宋文》(成都:巴蜀書社,19903月),冊7,頁507-752

[3] 曾棗莊、劉琳等編:《全宋文》(成都:巴蜀書社,19903月),冊8,頁1-110

[4] 許振興:〈《全宋文》楊億佚文輯校商榷〉,《古籍整理研究學刊》第50期(199410月),頁1-6

[5] 曾棗莊、劉琳等編:《全宋文》(成都:巴蜀書社,19903月),冊7,卷282,頁507

[6] []李燾撰、[]黃以周等拾補:《續資治通鑑長編》(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19862月《影印清光緒七年浙江書局刊本》),卷166,頁15上。

[7] 曾棗莊、劉琳等編:《全宋文》(成都:巴蜀書社,19903月),冊7,卷282,頁507

[8] 許振興:〈《全宋文》楊億佚文輯校商榷〉,《古籍整理研究學刊》第50期(199410月),頁2

[9] 許振興:〈《全宋文》楊億佚文輯校商榷〉,《古籍整理研究學刊》第50期(199410月),頁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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