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歷時二十年(1985-2006),收錄兩宋三百年間上萬作家的《全宋文》,由四川大學古籍研究所整理編纂,巴蜀書社出版,冊數為三百六十冊,收錄近十萬篇文章,總字數超過一億字,總算在2006年出齊,此書為兩岸迄今最大的一部斷代文章總集,雖說瑕瑜互見,但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堅持到底的決心,總算開花結果。此等偉業在過往須以皇家之力,全國菁英為之,川省以一大學之人,一地方文史書局之力,成此偉業(此為中共古籍重點工作計畫之一),實在令人動容與感佩。)

〈《全宋文》編輯始末與艱困之處〉

繆鉞先生〈全宋文序〉云:

編輯一代或數代之全集都為一集,以便檢閱,其事蓋始於明朝,梅鼎作裒集陳隋以前之文,編為《文紀》,自皇霸、西漢、東漢以迄于隋,共一百餘卷,搜採雖富,而考訂未精,「牴牾罅漏,卷卷有之」(《四庫提要》評語),故不足據為典要,清代學風,趨向嚴謹,全文編纂之業較明代為優。官修者如嘉慶之《全唐文》,私纂者如嚴可均所輯之《全上古秦漢三代六朝文》,雖仍有小疵,而大體愜當,刊行以後,徵文考獻者稱便焉。

自撥亂反正,文教昌明,古籍整理,蔚為鴻業,繼前修之遺軌,施嘉惠於方來,于是《全宋詩》、《全明詩》、《全清詞》之纂輯,相繼肇興,雲蒸霞舉,而《全宋文》之編輯,則由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任之,副所長曾棗莊、 劉琳兩 君實總其役,兩君治學嚴謹,處事精敏。自一九八五年起,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全體同事,群策群力,開始編纂《全宋文》之艱鉅事業。

編纂《全宋文》,其難厥有四端,宋代文章,有別集流傳者,四百餘家,如以別集而文章零散傳世者者合而計之,作者將逾萬人,作品超出十萬,故編纂《全宋文》,自別集、總集以外,史乘方志、類書筆記,碑刻法帖,釋道二藏等,均應在網羅之列。既名為《全宋文》,即蘄能無一篇遺漏者,此普查搜採之難也。宋人別集,編輯情況複雜,有自編者,有子孫、親友、門生所編者,有自編、他編相結合者,有原集已佚,為明清人重輯者,傳刻者多魯魚亥豕之誤,編輯有誤收偽造之失,澄清混濁,有賴夫阿膠,剖析毫芒,端資于明鏡,此則校勘辨訂之難也,纂輯《全宋文》,如取諸家別集,補其佚篇,依時代順序排列,無別集者增入之,其事較易,然此乃送人文集匯編,不合于《全送人》之體例,且諸集編排,情況龐雜,亦不便於檢閱,如取每一家之作,皆散為零篇,重新排次,然後依作者年代順序,匯為一書,則較為得體,然排次之時,編年則難于考訂,分體則方式龐雜,若用分體之法,如何斟酌今古,綱舉目張,體一體力,以便檢索,此則分類編序之難也,至于撰寫傳者小傳,標點作品原文,因群手分任,難免各行其是,互相參差,故又須事先熟慮深思,規定詳明之條例,編稿者有所遵循,審稿者更能精確。此又制訂條例之難也。自創始迄今,時逾兩載,《全宋文》即將陸續付刊,以後繼軌駿奔,其以十稔。異日書成以後,疵纇失誤,或未能免,揪謬補遺,敬俟博雅,但就大體論之,其搜採之廣博,抉擇之審慎,編次之合法,或能較《全唐文》略勝一籌,此則古籍所諸同仁心嚮往之,黽勉以赴者矣[1]

《全宋文》編輯凡例〉

《全宋文》其編輯凡例云:

一、本書旨在搜集有宋一代之單篇散文、駢文和詩詞以外之韻文。

一、本書所收文章之時限,原則上以公元九六○年宋王朝建立至公元一二七九年宋王朝滅亡為斷,生于五代十國而入宋之作家,《全唐文》已收者,一般不再收,《全唐文》誤收或入宋有文而為全唐文所未收者,重收,五代十 國 君主之文一律不收,宋元跨代之作者,凡一般視為宋人,且在宋有文者,及其他有宋代所作之文者,本書全收。

一、本書只收宋政權所屬作者之文,不收與宋政權並存之遼、夏、金、蒙古、大理等少數民族政權所屬作者之文,仕宦或地域交叉之作者,則視具體情況而定。

一、本書以文從人,凡已收之作者,其文是否作于宋代,均一體收錄。

一、本書于送人別集中之文,原則上全部收錄,但宋人文集所收文體之雜遠甚於前代,後人重輯之集收文尤濫,另有部分宋集收有各種專著,實為叢書,本書對此將適當剔除。

一、現存宋文總集均屬選集,其中之文有採自專書者,凡該書現存,本書一律不收,已佚者,仍予著錄。

一、集外單行之宋人專著,原則上只收宋人所作序跋及書中所引之單篇宋文,但可視為文集者如奏議集、史論集、書判集、題跋集、辭賦集之類,仍酌予收錄,名為專書而實為單篇之文者,亦與著錄。

一、單篇詩詞小序或本人所作組詩之小序,均為單篇或該組詩詞之有機組成部分,本書一律不收,若詩詞已佚而序文僅存,仍予收錄。

一、零章斷句一般不收,碑刻法帖,敦煌卷子殘缺太甚者,或無實質性內容者,不收,詔令、奏議多經史臣改寫壓縮,意思完整者皆收,僅存題綱而不成文者不收,其他文章,若僅為編者撮述大意,不收。

一、文中之文一律不重複收錄,但在書末所附《作者索引》和《篇名索引》中,仍標目說明。

一、本書所收宋文,凡有撰人者,一律按生年或大約生年先後排列,每一作者之文,按以下文體類別及次第排列而不標文體名稱:(一)辭賦;(二)詔令;(三)奏議;(四)公牘;(五)書啟;(六)贈序;(七)序跋;(八)論說;(九)雜記;(十)箴銘;(十一)頌贊;(十二)傳狀;(十三)碑誌;(十四)哀祭;(十五)祈謝;(十六)其他。生年或大約生年不詳者,排于有生年或大約生年之後,無名氏之文,仍按以上類別及次第排于有名氏作者之後。

一、同一文體之內,有集者先排本集底本之文,編次一般仍依底本,次排據校本增補之文,次排輯自他書之文,無文集者,同體之文一般以底本成書之年代先後為序,錄自同書的同體文章亦依原書順序編排。集外的詔令、奏議一般按寫作時間先後編排。

一、詔令之屬,撰人可知者,仍歸本集,撰人無考者,歸入有關皇帝集內,數人署名之文不知撰人者,歸于領銜人集內。

一、疑偽互見作品,凡作者可確定者,收入該作者集內,他集刪文存目,作者不可確定者,收入先見之作者集內,他集刪文存目,凡此皆于校記中說明,並注明互見之卷頁。

一、本書所收之文,皆分別注明出處,除首注底本出處外,以「互見」領起,並注其他主要出處,同一卷內相連之文,底本出處相同者,注「同上」。「又見」完全相同者,另注「又見同上」。「又見」不盡相同者,重注「又見」出處,所據底本,初見者皆詳注版本,以後凡尹自同書同一版本者,不再注版本。「又見」書一律不注版本。

一、本書所收宋文,盡可能選用足本,校勘性善本微底本,正文一依底本,底本確有脫誤衍倒,予以改正並出校。一般異文不出校,校記于篇末,筆劃小誤,顯係誤刻者,逕予改正,避諱字,確有把握者,逕予回改,皆不出校記。

一、本書所收作者,皆撰小傳,簡要介紹其姓名、字、號、諡、生卒年、籍貫、仕履、主要活動及著述等,並注明所據之史料,有別集存世之作者,小傳後附別集所用底本,校本及簡稱之說明。

、為便讀者檢索,本書除分冊編目外,書末附有全書總目,作者索引、篇名索引、人名索引,疑偽互見作品對照表,別集以外引用書目[2]

〈《全宋文》考證、收文、點校的缺失〉

徐規先生《仰素集‧文獻訂誤卷》〈《全宋文》第一冊讀後〉云:

《全宋文》第一冊已經出版了,承主編曾棗莊同志寄贈一本,囑提批評意見,盛情難卻。我測覽一過,覺得該書基本上已達到編者所懸的目標,即是:「收文力求不漏、不重、不誤,體例力求謹嚴,作和作者小傳力求不出差錯,版本力求選擇足本善本,校勘力求精審,標點力求準確。」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。預卜全書刊行後,其價值定能超越《全唐文》、《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》等巨著,將大有助於學術界進一步開展對兩宋歷史文化的研究。

至於該冊的具體成就,林文同志已有評介文章《見《古籍整理出版情況簡報》第196期》,讀者可以參閱。我在這裡單舉該冊所收徐鉉文為例,說明該書的學術水平勝過《全唐文》的地方。《全唐文》卷八七八所撰徐鉉小傳有兩處失誤,一是誤以徐鉉為「會稽人」,二是誤以徐鉉「字丹臣」。據王稱《東都事略》卷三八《徐鉉傳》載:「徐弦字鼎臣,揚州廣陵人。」(宋史》卷四四一《文苑傳》同)而《全宋文》卷十三所作徐鉉小傳均已改正。徐鉉文在《全唐文》中僅收有十卷,而《全宋文》中收有二十三卷,數量增加一倍多。又《全唐文》所收文章,均不注明出處,不標出寫作年月,亦不作校勘記。而《全宋文》著錄文章,均詳注出處,盡可能標明寫作時間,並參考多種資料對文句予以校正,篇末列人校記,以便讀者復核。

為了使《全宋文》第一冊內容更臻完善,特對其中一些失誤(包括誤刊)和不夠妥當之處,提出商榷意見,聊供參考。今按該冊卷數、頁數、行數列舉如下:

1)卷一,頁1,行38「宋太祖……後周顯德元年,升殿前都點檢。……又置運使……」

按:「顯德元年」為「顯德六年」之誤刊。」又置運使「當為「又置轉運使」的脫漏。

2)頁7,倒行7:「結劉筠於并壘」。

按:北漢皇帝名劉鈞,見李燾《續資治通鑑長編》卷一及《宋史》卷四八二《北漢劉氏世家》。此處作「劉筠」,當為誤刊。

3)頁10,倒行4:「《愧剡錄》卷二」。

按:「剡」為「郯」之誤刊。

4)頁14,行4:「重升降天下縣地望詔  建隆元年十一月」。

按:《長編》卷一及《宋史》卷一《太祖紀》均係此詔於建隆元年十月壬申《初六》。又十月丁亥(二十一日),太祖下詔親徵揚州李重進,庚寅(二十四日),離京。可知「十一月」應是「十月」之誤,應出校記。

5)頁15,倒行1:「《宋史》繫此詔於建隆元年。」

按:此處所謂《宋史》,乃指《宋史》卷一○五《禮志》,但《宋史》卷一《太祖紀》係此詔於建隆二年四月壬寅,與《宋大詔令集》卷一五六、《長編》卷二同。《通考》卷一○三亦係此詔於建隆二年。可知《宋史‧禮志》係年有誤,應刪去校記。

6)頁19,行2:「贏、莫、雄、霸州」。

按:「贏」為「瀛」之誤刊。

7)卷二,頁22,倒行42:兩處著錄的「《續資治通鑑長編》」。

按:今本《長編》卷三所收宋太祖〈賜郡國長吏勸農詔〉,乃後人據《東都事略》卷二引錄補人,不是李燾原書所有,故此兩處著錄的《長編》一書均宜刪去,《事略》在淳熙十三年進於朝廷,時李燾己逝世兩年。

8)頁20,行1:「又見《續資治通鑑長編》卷三。」

按:《禁火葬詔》,亦非《長篇》原本所收,乃後人據《東都事略》卷二記載增入,故應刪去「《續資治通鑑長編》卷三」等九字。

9)頁32,倒行7:「置縣尉詔,建隆三年十月二十九日」。

按:《宋會要輯稿》兵十一之一、《長編》卷三及《燕翼詒謀錄》卷一均繫此詔於建隆三年十二月癸巳(初九),《宋史》卷一《太祖紀》繫於是年十二月丙戌《初二》,《宋大詔令集》卷一六○繫於是年十二月,故知此處繫於是年 十月二十九日 必誤[3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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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編:《全宋文》(成都:巴蜀書社,198861版),冊1,頁1-2 

[2] 曾棗莊、劉琳等編:《全宋文》(成都:巴蜀書社,19903月),冊1,頁1-3,《凡例》。

[3] 見徐規:《仰素集》(杭州:杭州大學出版社,19995月),頁724-726;又見《古籍整理出版情況簡報》第204期(19892月),頁7-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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