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〈陳垣「對校法」補例〉
《校勘學釋例》卷六,校例第四十三〈校法四例〉述「對校法」云:
昔人所用校書之法不一,今校《元典章》所用者四端,一為對校法,即以同書之祖本或別本對讀,遇不同之處,則注於其旁,劉向《別錄》所謂「一人持本,一人讀書,若怨家相對者。」即此法也,此法最簡便,最穩當,純屬機械法,其主旨在校異同,不校是非,故其短處在不負責任,雖祖本或別本有訛,亦照式錄之,而其長處在不參己見,得此校本,可知祖本或別本之本來面目,故凡校一書,必須先用對校法,然後再用其他校法。[1]
必須先用此法之因有二,其說云:
一、有非對校決不知其誤者,以其文意上無誤可疑也。
二、有知其誤,非對校無以知其何為誤者:

[2]
案:廣儲輔本,前儒多已為之,不足為奇也,顧千里校書深軌此法,茲舉其《荀子校正》卷一、四之例如下:
《荀子》卷第一
青取之於藍
蜀一本無於字,一本作青出於藍。
此卷〈勸學篇〉內聖心備焉。
諸本皆作循焉。
傲囋非也。諸本皆作傲,非也,囋非也。[3]
卷第四
卷內
抑亦變化矣。諸本作抑亦變化矣,注又有抑是反易也三字。
在人下則社稷之臣。 諸本作在一人下。
注飾之以儲價。 監本作諸賈。
以從俗為善。 諸本作容俗。
未嘗有也。 諸本作聞也。
不敢有他志。 諸本作下能。
內不自以誣外,外不自以欺內。 諸本作內不自以誣,外不自以欺。
人無師法則隆情矣,有師法則隆性矣。 諸本作人無師法則隆性矣,有師法則隆積矣。[4]
胡適稱援菴廣蒐輔本,承周必大校《文苑英華》之風,並論其能集眾本,實明版本源流而為之矣。 胡適之 先生之言,實不盡然,即以佞宋之黃丕烈[5],亦能明版本之源與善也,其於校本〈說文跋〉云:
今人校書,多據宋本,亦有高下之別,即如《說文》汲古閣校刊,據北宋本,而 錢 君所據以校汲古閣本者,又為宋麻沙本,是二本安知不有瑕瑜耶? 金壇段 君玉裁為今之名儒,取 錢 君校本,為宋本之謬者,旁抹之,承為有識,然余將近時傳本展開,亦有一二可據,何必過信汲古閣之本而沒其善也。[6]
案:麻沙本之惡,宋人即知之,周煇《清波雜志‧卷八‧版本差訛》條云:[7]
印版文字,訛舛為常,蓋校書如掃塵,旋掃旋生,葛常之侍郎著《韻語陽秋》,評詩書一條云:『沈存中云:「退之〈城南聯句〉竹影金瑣碎」者,日光也,恨句中無「日」字爾。』余謂不然,杜子美云:『老身倦馬河堤水,踏盡黃榆綠槐影。』亦何必用『日』字,作詩正要如此。葛之說云爾。煇考此詩,乃東坡〈召還至都門先寄子由〉,首云:『老身倦馬河堤水,踏盡黃槐綠榆影。』終篇皆為子由設。當是誤書『子瞻』為『子美』耳。此猶可以意會,若麻沙本之差舛,誤後學多矣。[8]
案:此法前儒亦多有之,陳氏之書,亦有推前人之法云,其《胡注通鑑表微‧校勘篇第三》云:
校勘為讀史先務,日讀誤書而不知,未為善學也。吾昔撰《元典章校補釋例》,曾藉《元典章》言校勘學,綜舉校勘之法有四:曰對校,以祖本相對校也;;曰本校,以本書前後互校也;曰他校,以他書校本書也;曰理校,不憑本而憑理也。胡身之精校勘學,其注《通鑑》,名音注,實校注也。其自序言:「咸淳庚午,延平廖公禮致諸家,俾讎校《通鑑》,以授其子弟,為著《讎校通鑑凡例》。「今其例不傳,然由注中鉤稽,尚可窺其所用之方法,以理校為多,他校次之,用本校對校者較少。然其所謂理校,非只憑空想,而多由追憶,故以現存宋本勘之,往往奇中,與對校無異。其他校之詳者,則幾於考證學範圍矣。玆以次述之,皆校勘學常識也。
可知援菴亦以「對校」存於前哲云,茲舉陳垣所列胡三省對校之例如下:
齊武帝永明八年,魏帝曰:「朕賴蒙慈訓,常親致敬。今昊天降罰,人神喪恃,賴宗廟之靈,亦輟歆祀。」
注曰:「賴」蜀本作「想」,當從之。否則「賴」字衍。(卷一三七)
此所謂對校法也。蜀本即《釋文辯誤》所稱之費本,南宋初,蜀廣都費氏進修堂刻,於正文下附《音釋》,俗稱「龍爪《通鑑》」,《皕宋樓藏書志》所誤為北宋本者也。身之重注《通鑑》時所用以校新本者,大抵皆此本。長洲章鈺氏校記,謂「胡氏又有注明傳寫本者」,非也。注只言「《通鑑》傳寫有誤」,非渭其所據者為「傳寫本」也。如本篇所舉十三卷之「罷衛將軍」一條是。
天寶十一載,秋八月乙丑,上復幸左藏,賜群臣帛。
注曰:蜀本作巳丑,當從之。八載已嘗幸左藏,賜群臣帛矣,故此書「復」。(卷二一六)
此對校法。是年八月乙亥朔,無乙丑。己丑是十五曰,今涵芬本亦作「己丑」。
胡適之先生論清人理校過逞臆說,唯清人理教,無過高郵王念孫、引之父子,其《讀書雜志》初刻十種,除《漢隸拾疑》外,其餘九種,有四種採用時人之精校本。若無精校本,則以所見古本之佳者為據,輔本亦然,王念孫校管子以明趙用賢本為底本,另以明仿宋本與朱東光本為輔,如《管子雜志》卷十七〈形勢篇〉用對校之法云:[9]
蛟龍得水而神可立,虎豹得幽而威可載也。念孫案:得幽,當仿明仿宋本及朱東光本作「託幽」,此涉上句得字而誤,後〈形勢解〉正作「託幽」。
若此類者,實念孫所謂槧工之誤也。王氏以輔本之明仿宋本、朱東光本斷趙本「得幽」當作「託幽」,並述趙本致誤之由。
案:宋版之貴,當傳刻寡而善也,元版之貴,則承於宋也,據清葉德輝《書林清話‧卷三‧宋司庫州軍郡府縣書院刻書》條云:
宋時刻書有國子監本,歷朝經、史、子部見於諸家書目者,不可悉舉,而醫書尤其所重……[10]
卷七云:
宋本以下,元本次之,然元本源出於宋,故有宋刻善本已亡,而幸元本猶存,勝於宋刻者。[11]
案:若欲斠定《莊子》當以續古逸叢書影宋刊本為底本(此本〈逍遙遊〉至〈至樂〉為南宋本)或據《道藏》成玄英疏本(亦稱道藏注疏本。) 王叔岷 先生以為今人所據的清末湘陰郭慶藩《莊子集釋》本,雖稱所據為「蓋古逸叢書覆宋本」,但郭氏亦有改竄。[12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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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陳垣:《校勘學釋例》(台北:學生書局,1971年4月),頁144。
[2] 按「新刑」未分卷者,據陳垣校補姚鼐《惜抱軒書錄》卷二《史錄‧元典章》條云:「《大元聖政典章》前集所載,自世祖即位及延祐七年英宗初政,其綱凡十,曰詔令,曰聖政,曰朝綱,曰臺綱,曰吏部,曰戶部,曰禮部,曰兵部,曰刑部,曰工部。其目自世祖詔令至工部弓手,凡三百七十有三,其條格之細,凡有數千,又新集條例其綱目,略倣前集,其條格亦幾及千,續載英宗治元二年事也,載英宗至至元二年事也,前集六十卷,新集未分卷,今酌分為十二卷,合為七十二卷,史載至元二年,金帶御史季端言:(垣按:金帶御史之誤,《四庫總目》實沿自姚氏,「李端」作「季端」則傳寫之誤也。)「世祖以來所定制度宜著為另使,使吏不得為姦,治獄有所遵守。」英宗從之,書成名曰《大元通制》,頒行天下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條,計其時與此《元典章》之成,正同時也,然此書條例較為繁多,意其出於胥吏所初輯,而通制稍加刪定歟?此書載案牘之文未免細碎猥雜,又元時陳奏,詔令直用當時俗語,轉經抄寫,或有舛誤,至今多有不可通曉者矣。然一朝制度之詳,史所不書者,此略備之,又其書尤詳於刑律,世謂元時用法頗慈仁者,於此尤可見也。詳陳垣:《陳援菴先生全集》(臺北:新文豐出版公司,1993年6月《影印1921年2月國立北京大學研究所國學門刊行本》),頁144-145。
[3] 〔清〕顧廣圻:《荀子校正》(台北:成文出版社《影印清光緒九年斠補偶錄刊本》),頁1。
[4] 同前注,頁3-4。
[5] 王紹曾先生以為黃丕烈非繆荃孫所言之鑑賞家,其說云:「校勘分死校,活校兩派,孫星衍屬於活校,陸貽典、黃丕烈、汪士鍾屬於死校,繆荃孫把他們分成校讎、賞鑒兩派,實在沒有必要。」詳王紹曾:〈如何正確評價黃丕烈在版本學上的貢獻〉,《中國文哲集刊》,第9期,(1996年6月),頁5。
[6] 〔清〕黃丕烈:《蕘圃藏書題識》(北京:中華書局,1993年5月《影印民國八年金陵書局本》),卷2,頁14。
[7] 〔宋〕周煇撰,劉永翔校注:《清波雜志校注》(北京:中華書局,1984年9月1版《歷代史料筆記叢刊本》)卷8,頁334-335。
[8] 所謂麻沙本者,即宋時福建建陽縣麻沙鎮書坊所刻之書,量多質劣,然通行廣。朱熹《朱文公文集‧卷七八‧建寧府建陽縣學藏書記》云:「建陽版本書籍行四方者,無遠不至。」《石林燕語》卷八云:「今天下印書,以杭州為上,蜀本次之,福建最下,京師比歲印板,殆不減杭州,但紙不佳,蜀於福建多以柔木刻之,取其易成而速售,故不能工,福建本幾遍天下,正以其易成故也。」陸遊《老學庵筆記》卷七云:「三舍法行時,有教官(據朱彧《萍州可談》指其人姓姚名祐。)出《易》題云:『乾為金,坤又為金,何也?』諸生乃懷監本《易》至廉前請云:『題有疑,請問。』教官作色曰:『經義豈當上請!』諸生曰:『若公試固不敢,今乃私試,恐無害。』教官乃為講解大概,諸生徐出監本復請曰:『先生恐是看了麻沙本,若監本則「坤為釜」也。教授皇恐,乃謝曰:『某當罰』,即輸罰改題而止。」麻沙本之誤,有若此者。
[9] 是說引自賴炎元〈高郵王念孫引之父子的校勘學〉,(中國學術年刊),第10期(1989年2月)頁211-216,下轉引王氏父子《讀書雜志》之校勘例,皆出於賴炎元先生之說,茲不另引原書出處。
[10] 《玉海‧藝文部》記《五經正義》校勘過程云:「(宋太宗)端拱元年(西元988年)三月,司業孔維等,奉敕校勘孔穎達《五經正義》百八十卷,詔國子監鏤板行之,《易》則維等四人校勘,李說等六人詳勘,又再校,十月版成已獻。《書》亦如之。《春秋》則維等三人校勘,王炳等三人詳校,邵世隆再校,淳化元年十月版成。《詩》則李覺先等武人再校,畢道昇等五人詳勘,孔維等五人校勘,(太宗)淳化三年(西元992年)壬辰四月以獻。《禮記》則胡迪等五人校勘。紀自成等五人再校,李至等詳定,淳化五年以獻。」參見〔宋〕王應麟:《玉海》(台北市台灣商務印書館台北市 商務印書館 1983年3月《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》)冊948,卷43〈藝文部〉,史部刊刻,見於宋人程俱《麟臺故事》,其文云:「淳化五年七月,選官分校《史記》、《前、後漢書》……既畢,遣內侍裴愈,齍本就杭州鏤板」。
[11] (清)葉德輝:《書林清話》(台北:文史哲出版社,1998年10月2版),卷7,頁345。
[12] 如《莊子‧天道篇》:「鼠壤有餘蔬,而棄妹之者,不仁也。」劉師培《莊子校補》云:「釋文本作:『棄妹不仁』云:一本作妹之老,是之者二字,舊係衍文,者又老訛。」案《釋文》:「妹,一本作『妹之者』,非謂一本作『妹之老』,覆宋本妹下有『之者』二字,與《釋文》所稱一本合,郭慶藩《集釋》本所引《釋文》,誤者為老,劉氏本之,未加檢覈,反謂者為老訛,此據郭本之失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