叔岷先生之斠讎,謹守斠別字句章法之學,或議其不斠是非,徒別異同,此皆不 明 先生斠讎之態度也,先生斠讎,以字句、文例、訓詁為旨歸,此三事皆有根柢,憑經驗立說,則為先生所不取也!先生嘗論斠書之失云:

斠書之失,大抵有三;一、粗疏;二、拘泥;三;穿鑿,雖賢者亦難免焉。前言斠書之人,須具三事,博學廣覽,可以救拘泥之失,明辨是非,可以救穿鑿之失,亦惟博學廣覽,始能探究本原,本原既得,始能明辨是非,所謂博學廣覽,旨在窮搜材料,材料所以濟經驗之窮,尤以直接材料為可貴,然直接材料不可必得,或竟無直接材料可求,各憑經驗立說,則意見紛紜,末衷一是矣,斠書之難,其在此乎![1]

觀先生之作,雖片言細節,亦審定再三,雖深閎之作,亦覆校重槧,所謂「博學廣覽」、「明辨是非」、「窮搜材料」三事,先生實無愧也!考先生斠讎之業,其勝者有三,茲略述於後,以代結論云。

一、 謹守斠讎之界限,不以考證代斠讎:

清儒斠證,或逞材炫博,或務蒐旁證,雖云鴻博,實難一讀,先生之斠,以述字句異同為要,有審慎之實而無繁重之累,如《左傳考校》「戰於郎」下云:

《左傳‧哀公十一年》傳云:季孫之甲七千,冉有以武城人三百……師及齊師戰于郊。[2]

王叔岷先生《左傳考校》以郊為郎之誤,其說云:

案《史記‧孔子世家》郊作郎,《集解》:「徐廣曰:此哀公十一年也。」《正義》:「〈括地志〉云:郎亭,在徐州滕縣西五十三里,〈世家〉正文郊作郎,郎為地名,徐廣謂:『此哀十一年。』是徐所見此文郊作郎,則郊恐是郎之誤。[3]

先生於此節僅列《史記》、裴駰《集解》、張守節《正義》之異文以證,不涉經師「遠近書異」之辨,誠所謂篤守斠讎之分際之言也。

案:戰于郊者,當為「郎」之誤,《禮記‧檀弓下》云:

戰于郎,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息。[4]

鄭玄注「戰于郎」云:

郎、魯近邑,哀十一年,齊國書帥師伐我是也。[5]

郊當為郎,王說是也,然僅為章句之證。且魯有二「郎」地,此二郎者,一處魚台;一處曲阜,[6]前者首見於隱公元年,後者首見於隱公九年。哀公十一年所戰者,當近曲阜也,茲略考如下:

《左傳》魚台之「郎」,見《左傳‧隱公元年》四月「費伯帥師城郎[7]」條。杜注此條云:

郎,魯邑,高平方與縣有郁郎亭。[8]

此「郎」地,復見於《左傳‧桓公四年》,其文云:

(《經》)四年,春正月,公狩於郎。

(《傳》)四年,春正月,公狩於郎,書時,禮也。

(《注》)郎非狩地,故書時合禮。[9]

此郎者當處遠地,據《公羊傳‧桓公四年》云:

四年,春正月,公狩于郎,狩者何,田狩也,春曰苗,秋曰蒐,冬曰狩,常事不書,此何以書,譏,何譏爾,遠也。[10]

隱公元年、桓公四年所述「郎」者,或即《正義》所謂「滕縣西五十三里」也,案唐世河南道轄古兗、豫、青、徐四州之地,[11]據《舊唐書‧地理志‧河南道》分記「曲阜」、「滕縣」條云:

兗州上都督府,隋魯郡,武德五年,平徐元朗,置兗州,領任城,瑕丘、平陸、龔丘、曲阜、鄒、泗水七縣……瑕丘,郭下,宋置兗州於魯瑕邑故治,隋因置瑕丘縣,曲阜,隋縣,貞觀元年省,八年復置[12]。(曲阜)

徐州上 隋彭城郡,武德四年,平王世充,置徐州總管府,管徐、沛、泗、鄫、沂六州。徐州領彭城、蕭、沛、豐、滕、符離、諸陽七縣……滕縣,古滕國,隋置縣。[13](滕縣)

可知滕縣為古滕國,今魚台位當古滕國西,故可知《左傳》隱公元年、桓公四年所述「郎」者,即今山東魚台縣東北之地也。

《左傳‧哀公十一年》之「戰于郎」者,當為隱公九年、桓公十年、莊公十年所述之「郎」地,江永《左傳地理考實》考《左傳‧隱公九年》「郎地」云:

今按隱公元年,費伯已城郎,蓋魯有兩郎也,費伯城者為魚台縣東北之郎,去魯遠,此年城者,蓋魯近郊之邑,莊十年齊師、宋師次於郎,公敗宋師於乘邱,則郎近乘邱,而〈括地志〉謂:「乘邱在瑕邱西北,瑕邱為兗州府滋陽縣,與曲阜近,則郎可知矣,且哀十一年吳伐我,不言四鄙,傳謂戰於郊,而〈檀弓〉云戰于郎,則郎豈非近郊之地乎?(桓公)十年齊、魏、宋來戰于郎,公羊傳云:『郎者何?吾近邑也』得之矣。若魚台之郎,去魯約二百餘里。」

江說是也,據《左傳‧隱公九年》傳云:

夏,城郎,書,不時也。

《左傳‧桓公十年》經云:

冬,十有二月,丙午,齊侯,衛侯,鄭伯,來戰于郎。[14]

《左傳‧莊公十年》傳云:

夏,六月,齊師、宋師次于郎。[15]

《公羊傳‧桓公十年》則論此郎為近邑,其說云:

冬,十有二月,丙午,齊侯、衛侯、鄭伯、來戰于郎。郎者何?吾近邑也,吾近邑,則其言來戰于郎何?近也,惡乎近。近乎圍也。[16]

「近者」指近魯都曲阜也,哀公十一年「戰于郎」者,當為近曲阜之「郎」也;而桓公四年「譏其遠」之「郎」,當處魚臺。可證哀公十一年「戰于郊」者與隱公九年、桓公十年、莊公十年同,其戰之地當于曲阜。此亦可證王氏《左傳考校》改「郊」為「郎」不誤也。

二、案而不斷,多矜審持平語:

如《墨子‧親士篇》:「夫烏有同方取,不取同而已者乎!」俞樾《諸子平議》以為「同方」當作「同道」。劉師培《墨子拾補》則以上取字,下同字均疑衍文,「而已」猶云「而止」。于省吾《墨子新證》則以為此文本作「夫惡有同方不=取=同而已者乎!」,而上「不」字涉重文而衍,並以為此文義正和上文「是故江河之水,非一源之水也。千鎰之裘,非一狐之白也。」相承。蓋俞說穿鑿、劉說心疑,于說義非。 王叔岷 先生論此節云:

案諸說皆未審,此文本作「夫惡有同方取,不同而已者乎!」今本下取字涉上取字而衍。「同方取」與「不同而已」,相對成義。方猶乃也。「而已」猶「則止。」此言「夫烏有同乃取,不同則止者乎!」如此,與上文義乃相承。[17]

三、不以斠例為通例,以直接之「文獻」為最後依據:

以斠例為通則之弊,非在有他本異同然爾。殆異本易見者,前儒必不致信口穿鑿。是必無他本可證,文義又顯不可通時,方為此舉爾,乾、嘉諸賢用音義理斠者,亦不得已也,次焉者未承精審,徒留成法,不復以文獻為證,如《淮南子‧俶真篇》云:「始知之訴訴然人樂其性者,仁也。」王念孫《淮南雜志》以為「知」字涉上文「所謂知之。」而誤衍也,並以劉績本亦無「知」字為證。 王叔岷 先生復證云:

案:朱本使上有而字,使下亦無知字,《文子‧精誠篇》亦無知字。[18]

又子書之斠所以涉穿鑿者,蓋以義飾說也,《淮南子‧原道篇》「欲寅之心亡於中,則飢虎可尾」下,王念孫《讀書雜志‧淮南雜志》云:

欲寅之心,寅當為字之誤也與肉同,《干祿字書》云:、肉,上俗下正。」廣韻亦云:「肉,俗作」墨子迎敵祠篇「狗彘豚雞食其。」《太玄‧玄數》:「為會為)。欲肉者,欲食肉也。諸本及莊本皆作「欲害之心」,害亦之誤。(害字草書作相似。)《文子‧道原篇》亦誤作害。劉績注云「古肉字」。則劉本作可知。而今本亦作害,蓋世人多見害,少見宜,故傳寫皆誤也。(《吳越春秋‧勾踐陰謀外傳》:「斷竹續竹,飛土逐」,今本誤作害。《論衡‧感虛篇》:「周門木象生肉足」,今本《風俗通義》肉作害,害亦之誤。)〈齊俗篇〉「自穴之獸」,穴亦之誤[19]

懷祖之說,先述例而後證,雖稱精審,不免以例為證,且是說迂曲,大不類他條明暢。 王叔岷 先生以為寅為之誤,《文子‧道原篇》則誤「」為「害」, 王叔岷 先生〈文子斠證〉云:

案:害乃之誤俗肉字,欲食肉也。(本王念孫說。)景寫宋本《淮南子‧原道篇》正作[20]

案:為肉之俗字,然此字王溥本、王鎣本、朱本、茅本、葉本、汪本、吳本、張本、黃本、莊本「欲寅之心」皆作「欲害之心」(案:劉績云:寅,古肉字),惟景宋本作「欲之心」,集解本同藏本。

亦有以為「害」字不誤者, 楊樹達 先生、 于大成 先生皆主是說,茲引如下:

楊樹達先生以為「」字不見於他書,王念孫之說僅備一端,其說云:

欲肉不辭,他書亦絕未見,欲害對文,害字是也。[21]

于大成先生《淮南子校釋》亦云:

〈繆稱篇〉:「鷹翔川,魚鱉沉,飛鳥揚,必遠害也」,許注云:「鷹懷欲害之心,故鳥魚知其情實,故遠之,」許注云云正釋正文「遠害」二字。許彼注「欲害之心」,與此文同,當本此文為說也。《孟子‧盡心下》:「人能充無欲害人之心,而仁不可勝用也」,即此「欲害之心」也。《文子‧道原篇》正作「欲害之心」,默希子注云:「夫欲害忘於中者,雖踐飢虎之尾,處暴人之前,終無患者。」文義何等明白。茍如王說,定為「欲肉之心」,則「欲肉」者,欲食飢虎之肉乎?人而欲食飢虎之肉,亦尟聞矣。《文子》杜道堅《纂義》云:「執機械逐飢虎,幾不免虎口之患,惟我無機心,虎亦無傷焉。」所謂「欲害之心」,即機心也,亦即上文「機械之心」也。害字是也,淮南宋本「欲之心」,今本「欲寅知心」;、寅並害字之誤,楊樹達已言之矣。《列子‧黃帝篇曰》:「海上之人有好漚烏者,每日之海上,從漚鳥游,漚烏之至者百住而不止。(張湛注:住當作數。)其父曰:「吾聞漚烏皆從汝游,汝取來,吾玩之。明日之海上,漚鳥舞而不下也。」可為此文注腳。海上之人之父,但欲取漚烏而玩之耳,何嘗欲食其肉也?「宵」字是也。宋本「欲之心」,今本「欲寅之心」,寅並害字之誤,當據《文子》正之[22]

考楊、 于二 先生之說,可知義例之證,說必多端,究不若文字異同之證為塙, 王 先生非不見於此,蓋審慎而不為也,, 陳援菴 先生《校勘學釋例‧校法四例》所謂「非有確證,不敢藉口理校而憑臆見也[23]。」當為先生所循也。然先生所斠,亦不免承前人成說而誤,如《文子》者,顧觀光以為其乃剿鈔《鴻烈》以成書, 王 先生亦云:「是書剽襲《淮南》,每據許慎、高誘注以改正文。」[24]然簡本《文子》自西元1973年於河北定州城關西南 四公里 處之八角廊村後,[25]唐蘭先生以為其成書早於《淮南子》,當為「先秦古籍之一」,吳光先生以為其成書于西漢初年,[26]正所謂世所未出之證,千古皆不能解者也。然今日簡本《文子》多為殘簡,內容多出〈道德篇〉,如竹簡第2466作「生者道也,養。」[27],今本作「故物生者,道也。」 王 先生以為「物」字衍,並云:「案:唐寫本無物字。」[28],先生之文早於簡本出土十八年,能預見後出之證,可知斠讎雖以材料為本,若斠法精審襲詳確,斯可以正千古之疑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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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王叔岷:《斠讎學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三十七,19956月修訂版),頁95-96

[2] 舊題〔周〕左丘明傳、〔晉〕杜預注、〔唐〕孔穎達正義:《春秋左傳正義》(台北縣藝文印書館1965年《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重刊十三經注疏本》),卷58,頁1016上右-下右。

[3] 王叔岷:《左傳考校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所 19984月),頁520

[4] 〔漢)戴聖記、〔漢)鄭玄注、〔唐)孔穎達正義:《禮記正義》(台北縣藝文印書館1965年《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重刊十三經注疏本》),卷10,頁189上左。

[5] 同前注,卷10,頁189上左。

[6] 程發軔:《春秋要領》(台北: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19894月),頁304,〈春秋地名圖表〉。

[7] 舊題〔周〕左丘明傳、〔晉〕杜預注、〔唐〕孔穎達正義:《春秋左傳正義》(台北縣藝文印書館1965年《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重刊十三經注疏本》),卷2,頁35上右。日人瀧川龜太郎《史記會注考證》云:「崔適曰:『哀十一年,《左傳》戰於郎,作戰於郊,未知孰是。』愚按,《左傳》是,郊,近郊也。」詳〔漢〕司馬遷撰,﹝南朝‧宋﹞裴駰集解,﹝唐﹞司馬貞索隱,﹝唐﹞張守節正義、瀧川龜太郎考證《史記會注考證》(台北:洪氏出版社 19869月),卷47,頁758下右。

[8] 舊題〔周〕左丘明傳、〔晉〕杜預注、〔唐〕孔穎達正義:《春秋左傳正義》(台北縣藝文印書館1965年《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重刊十三經注疏本》),卷2,頁35上右。

[9] 同前注,卷101上左-下左。

[10] 〔漢〕公羊壽傳、〔漢〕何休解詁、〔唐〕徐彥疏:《春秋公羊注疏》(台北縣藝文印書館1965年《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重刊十三經注疏本》),卷4,頁51上右-上左。

[11] 〔宋〕王溥:《唐會要》(北京:中華書局 19981114刷),卷70,頁1232

[12] 舊題﹝後晉﹞劉昫等撰:《舊唐書》(台北縣鼎文書局 19791月),卷38,頁1446-1447

[13] 同前注,卷38,頁1447-1448

[14] 舊題〔周〕左丘明傳、〔晉〕杜預注、〔唐〕孔穎達正義:《春秋左傳正義》(台北縣藝文印書館1965年《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重刊十三經注疏本》),卷9,頁120下左。

[15] 同前注,卷8,頁146上右。

[16] 〔漢〕公羊壽傳、〔漢〕何休解詁、〔唐〕徐彥疏:《春秋公羊注疏》(台北縣藝文印書館1965年《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重刊十三經注疏本》),卷5,頁61下左-62上右。

[17] 王叔岷:《墨子斠證》,《諸子斠證》(台北:世界書局,19644月),頁104

[18] 同前注,頁104

[19] 〔清〕王念孫:《讀書雜志》(台北:樂天出版社 197422版《影印高郵王氏遺書本》),頁765上左-下右。

[20] 王叔岷:〈文子校證〉,《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》第27期,(19564月),頁4

[21] 楊樹達之說轉引自張雙棣:《淮南子校釋》(北京: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78月),頁46-47

[22] 于大成:《淮南子校釋》(台北:國立台灣師範國文研究所高級研究生畢業論文,19697月《作者自印本》),頁17

[23] 陳垣:《校勘學釋例》(台北市學生書局 19714月),頁149

[24] 王叔岷:〈文子校證〉,《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》第27期,(19564月),頁1,案:王先生《文子斠證》所據最佳之全本,為《道藏》默希子注本,殘本最古者為敦煌唐寫本,惟僅存〈道德篇〉百五十六行。

[25]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定州漢簡整理小組:〈定州中山懷王墓竹簡《文子》的整理和意義〉,《文物》第475期(199512月),頁38

[26] 案:唐蘭先生語見文物出版社出版之《經法》中之《唐蘭附記》,吳光先生說見《文子新考》(收于《古書考辨集》),此二說轉引自鄭良樹:《諸子著作年代考》(北京:北京圖書館出版社,20019月),頁11

[27] 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定州漢簡整理小組:〈定州西漢中山懷王墓竹簡《文子》釋文〉,《文物》第475期(199512月),頁29

[28] 王叔岷:〈文子校證〉,《國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》第27期,(19564月),頁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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