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(1961年出版的台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十期,雖僅五篇,但寫作者多為學術泰斗,如戲曲理論大家鄭騫(1906-1991)教授,斠讎大家王叔岷(1914-2008)教授,康德哲學權威黃振華教授(逝於1998年),國學大師戴君仁(1901-1978)教授,元史前輩大師姚從吾(1894-1970)先生,以上這幾位,最後謝世的是王叔岷先生,該期以國內的康德哲學權威黃振華教授〈康德道德哲學原理之分析〉一文最重要,可說是國內讀康德哲學的必讀文章,該篇達140頁之巨,幾乎等於一篇學位論文,昔日台大文史哲學報僅論文章良窳,不率爾割裂的作風,可說是昔日北大編輯風格的再現。該書久積公館舊書店地下室,筆者抽篋騰挪許久,方自廢紙堆中取出,索價極廉,幾以斤論之,學術之貴與賤,良可深嘆歟!)
〈版本—珍古溯源,以「復始」為宗〉。
一、重古不為佞宋,蓋「致誤」初因可貴也:
先生名著《斠讎學》第伍章專論斠讎之方法,計立一、選擇底本;二、廣求輔本;三、參覈本書注、疏;四、檢驗古注、類書;五、佐證關係書;六、熟悉文例;七、通達訓詁七端。[1]考先生之旨,前五條皆材料問題,可知先生於斠法實以「斠讎資料」為旨歸矣。先生於「斠讎」之學,最推重高猶王念孫父子,惟嘆其材料未審也,其《斠讎學》序云:
斠讎之業,盛於乾嘉,高郵王氏,允推巨擘,惟在材料上求勝而已,工力迄未能逮也。[2]
考高郵王氏,其據出某某本者,實有據簡本而定是非者,如《淮南雜志》稱據道藏本,實道藏輯要本也,如《淮南子‧說山篇》「媒但者,非學謾也,但成而生不信。」,王氏據「《道藏》本」以為當作「謾他」,而今各本皆作「謾也」,王念孫獨取藏本,不取各本,蓋是本於王氏所見者稱最古者[3],宋本雖亦作「謾他[4]」,然暗合時不可據。又《淮南雜志‧俶真篇》:「馳於方外,休乎宇內。」王氏《雜志》以道藏本作「外方」而改之。然道藏本實不誤也,王氏據輯要本立說,於此則失檢也。[5]斠讎最重材料,材料首重底本,先生《斠讎學》所列斠讎方法,即以「選擇底本」為首稱,並云:
欲斠一書,須先選擇底本以為依據。底本當選較古而完整且少舛誤者,即古、全、善三者兼備。[6]
王先生以為底本當「古」、「全」、「善」三者兼備,豈非蕘圃之嗜習乎?考先生之重古本者,殆珍其「可察之訛」、「初誤之源」也。蓋初誤者,出自無心,其事灼然可識。至於後出之斠本,精則精矣,若以己意妄改,則無從知致誤之由,近世劉文典(叔雅)首輯《淮南鴻烈集解》一書,創發甚多,然因祖據清人莊逵吉本立說,遂有不可通處矣,如〈泰族篇〉條云:
天下,大利也。比之身,則小,身,所重也,比之義,則輕。[7]
俞樾(《諸子平議》)於此條云:
樾謹案:身之重也,本作「身句,所重也」比與「天下句,大利也」一律,涉上下句兩言「比之」而誤。《文子‧上義篇》作:「身之所重也,比之仁義,則輕。」所字不誤,之字亦涉上下句而衍。[8]
案莊本「身,所重也」作「身之重也」,而北宋本、道藏本、朱本、茅本、漢魏叢書本皆作「身,所重也。」曲園、叔雅所斠雖不誤,乃未具善本而議,遂辭費矣。
王叔岷先生於俞、劉未辨善本一節云:
王念孫《淮南雜志》常斥莊本之謬,俞、孫二氏不應據莊本立說,至劉文典《淮南鴻列集解》仍承俞、孫之失,不亦疑乎!夫晚出之本,變動甚多,據以為底本,一往往有訛誤改竄而不知,二即知而加以斠正,亦嫌辭費,三甚至因誤轉誤,去其本來面目愈遠,加以淺學之徒,據誤說以改原書,則「傳之後日,雖存善讀者,亦將茫然,無可尋求矣,豈不為大害乎(顧炎武語,見《日知錄》二十)!」[9]
可知先生定底本之法,不佞宋而非今,亦不是今而非古。因斠書之初旨,為復往哲之始衷也,後儒所議,或突出古人,或曲為迴護,或述祖而別宗,或回穴而彌縫,立意雖深而非其舊也,後學倚之為說,則去聖哲彌遠也,此亦斠讎重初槧之因也。
二、惜今當審源流,以「源古」精校為首要:
先生定底本,以版本源流之佳為要,若其源古,則取今本也,蓋後出轉精,若無妄改,則今刻亦為佳構。先生斠讎之學以《史記斠證》用力最勤,而《左傳考校》則為晚年圓熟之作,故略引二書之例,以 明 先生斠讎之法焉。
〈史記斠證凡例〉云:
本書據日本瀧川資言《史記會注考證》為底本,《會注考證》係以清同治十一年金陵本為底本,正文以日本所存鈔本校,索隱多據毛晉重刻北宋秘省單行本,《正義》以僧桃源、幻雲所錄補。博采舊說,增益新知,最便初學。[10]
先生定底本,蓋不拘古本也,《斠證》采《史記會注考證》,蓋因《考證》所據,率北宋以前之舊本(毛晉《正義》為重刊本),至於《考證》所妄改者,先生則據百衲本影印北宋景祐監本(影印本不全者,由南宋重刊北宋監本補之)、南宋黃善夫本、清乾隆武英殿本斠核。先生雖述僅備三本,然所據底本既源出眾本,所備實寡而全矣。
〈左傳考校小引〉云:
考校底本,據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開雕之重槧宋本《左傳注疏》。[11]
《考校》乃以清南昌府學阮元審定、重刊,並附有「校勘記」之宋本《左傳注疏》為底本。此本雖係時代較晚之清刻宋本,但據阮元〈春秋左傳注疏校勘記序〉後所附之「引據各本目錄」,可知此本計引據:
唐石經《春秋》三十卷
不全宋刻〈春秋經傳集解》三冊
不全北宋刻小字本《春秋經傳集解》二卷
淳熙小字本《春秋經傳集解》三十卷
南宋相臺岳氏《春秋經傳集解》三十卷
宋纂圖本〈春秋經傳集解》三十卷
足利本〈春秋經傳集解》
宋本《春秋正義〉三十六卷
附釋音《春秋左傳注疏》六十卷
閩本《春秋左傳注疏》六十卷
監本《春秋左傳注疏》六十卷
重脩監本〈春秋左傳注疏》六十卷
毛本《春秋左傳注疏》六十卷本[12]
等十三種或全或殘之古本《左傳》,謂為集《左傳》古本之大成,誠不為過。且清刻本《左傳注疏》各卷之末皆附有阮元之《校勘記》,於各版本已有基礎性之斠理,對異文之考校頗有助益,《考校》一併引用,正是採用了古、全、善三者兼備之底本,在此基礎上進行斠理工作,自能後來居上。邁越前修。
三、輔本務求廣博,以時代早晚、引證詳明為要:
至於「廣求輔本」一節,先生以為輔本當含早、晚、殘諸本,《斠讎學》所列斠讎方法之二為「廣求輔本」,先生云:
輔本包括早、晚、全、殘諸本。夫精於斠讎者,舉誼塙鑿,輔本固不必多。如高郵王氏父子,立說多與未見之本合;段玉裁《說文注》校正文處,往往與唐寫殘本合。此其所以今人歎服也。然,輔本多,實有助於判斷;輔本少,難免疏失。[13]
隋、唐寫卷,倘不可得,則當取據以校勘之本也,〈左傳考校小引〉述輔本取竹添光鴻《左傳會箋》之由云:
參考日本竹添光鴻《左傳會箋》。……竹添氏以舊鈔卷子金澤文庫本為底本,……舊鈔卷子本乃隋、唐舊本,最為可貴。考校中頗多引證。[14]
〈左傳考校小引〉又述及舊鈔卷子金澤文庫本之外二種唐寫本:
又岷所引景刊《石經》,乃據臺北世界書局縮景刊《唐石經》。[15]至於巴黎國家圖書館所藏敦煌本,僅見及景攝之襄公、昭公殘卷,偶有佳勝處,亦據以考校。[16]
可知先生《左傳考校》在版本方面,除阮刻本《左傳注疏》所引用之眾本外,又有竹添氏《左傳會箋》所據之隋、唐舊鈔卷子本及《唐石經》、敦煌鈔本殘卷等,於版本雖搜羅非全,然善本、古本已囊括殆盡矣。此斠讎之資料見識可以救搜羅不全又一證也。
然輔本不足,所見多謬,蓋所見不廣,多患「見而未備」,「顧此失彼」,「忽而未斠三病」,茲舉先生之例以證之。
1、見而未備條:
《淮南子‧兵略篇》:
故文之所以加者淺,則勢之所勝者小。德之所施者博,則威之所制者廣。
王念孫《淮南雜志》:
上二句當作「故文之所加者淺,則勢之所服者小。」今本加上衍以字,服字又誤作勝,(服、勝左畔相似,又因上下文多勝字而誤。)下言「威之所制者廣。」「威之所制,」猶言「勢之所服」耳。服與制義相近,若作勝,則非其指矣。《漢書‧刑法志》作「文之所加者深,則武之所服者大。」《文子‧下德篇》作「文之所加者深,則權之所服者大。」皆其證。
( 王叔岷 先生)案:「今本加上衍以字,服字又誤作勝。」是也。日本古鈔卷子本作「故文之所加者淺,則權之所服者小。」可證成王說;惟勢字作權,與《文子‧下德篇》同,則為王氏所未料及者矣。[17]
2、顧此失彼條:
《列子‧湯問篇》:
離朱、子羽方晝拭眥揚眉而望之,弗見其形。俞、師曠方夜耳倪首而聽之,弗聞其聲。
「方夜搥耳俛首而聽之」,元本脫字,洪頤《讀書叢錄》十四云:
「夜耳」當作「仄耳」,即「側耳」也。仄,古作「」,與夜字形相近,故作夜耳。
( 王叔岷 先生)案:唐盧重玄本、北宋本、世德堂本、道藏白文本、林希逸本、高守元本,皆作「俞、師曠方夜耳俛首而聽之。」道藏江本作摘,古字通用。)與上「離朱、子羽方晝拭眥揚眉而望之。」相對為文。惟元本脫字,(清任大椿《列子釋文考異》云:「今本耳」作「夜耳」。蓋不知夜下脫字也。)洪氏未檢他本,而曲說以通之,豈非顧此失彼乎?[18]
3、忽而未斠:
《韓非子‧釋邪篇》:故鏡執清而無事。[19]
( 王叔岷 先生)案:《說郛》本清作明,下文「夫搖鏡則不得為明。」與此明字相應。
〈說林下篇〉:漁者持鱣,婦人拾蠶。
王先慎《集解》云:
持,下〈七術篇〉作握。
( 王叔岷 先生)案:《說郛》本「漁者」上有「然而」二字,持亦作握。〈七術篇〉作「然而婦人拾蠶,漁者握鱣。」亦有然而二字。[20]
觀此三誤,可知先生所謂見而未備者,蓋所收輔本不廣,雖中而亦有闕漏也;顧此失彼者,蓋未見他本,立說雖審而實迂也;忽而未斠者,蓋所斠雖中,然須他本佐證也。故可知先生之立說,必見他本有證方能立,先生雖以理校名家,亦特重版本之證,後世空言肆說者,可不慎歟?
〈類書、古注—雖古必察,不以古人信手徵引為證〉
至於古注、類書、關係書,先生亦有塙論,其可注意者,蓋先生於斠讎材料之論證順序,乃先求諸本之異同,次推求古注、疏;次推及類書之直接稱引者,後方為他書引用者,先生以為古注疏可用,一者全引正文,二者注疏皆因本文而疏解,明引者,即可知其是非,雖渾釋亦可知其所由。
一、類書、古書徵引不可遽信:
高郵王氏所校,精審無匹,唯過信類書、古注,遂以不誤為誤也。考二王徵引類書、古注,多據「明引」而改,雖云謹慎,然唐宋舊聚,多割裂雜湊以成書,若視若珙珍,不免以聖人咳吐為經,用鈔胥塗乙為本也。
蓋類書一條,先生以為類書頗多訛誤,雖明引亦不可遽信,如《韓非子‧外儲說左上》:「好微巧,衛人曰:『能以棘刺之端為母猴。』」王先慎《集解》以《藝文類聚》、《太平御覽》所引「燕王徵巧術人。」改「微」為「徵」;先生則以《白孔六帖》、《文選注》以為「微」字不誤。[21]至於據注文改正文者,如《淮南子‧冥覽篇》:「城郭不關」高誘注:「關,閉也。」《藝文類聚》十一引關作閉,皆類書不可遽信之證也。欲取斯類,當別其瑕瑜,慎為取捨,自可拾掇以斠定古書矣。茲舉《左傳考校》三例以明之:
莊九年《經》:「夏,公伐齊納子糾」,《考校》云:
《校勘記》:「臧琳云:『子字衍文,沿唐定本之誤。《正義》於此引賈逵云:「不言公子,吹正也。」又於後「九月,齊人取子糾殺之」下引賈逵云:「稱子者,愍之。」可證賈景伯本於此無子字。』」案賈景伯本於此無子字,未必原無子字,《管子》作「魯人伐齊,納公子」可證也。,俗糾字。[22]
《管子》雖未必為管子所言,大抵出於戰國中、後期矣,先生以《管子》證賈逵本與臧琳說之未必是,即運用關係書以校定異文也。
又如僖三十年《傳》:「焉用亡鄭以倍鄰」,杜《注》;「陪,益也。」〈考校》云:
《校勘記》:「《石經》、宋本、淳熙本、岳本、足利本倍作陪,宋本《釋文》亦作陪。案錢大昕云:從阜為正。」案舊鈔卷子本倍亦作陪,〈藝文類聚》二十五、《御覽》四百六十引並同,與《注》合。《新序》亦作陪。[23]
此以古本、古注、類書、關係書等審定異文也。
又如昭三年《傳》:「則使宅人反之,且諺曰:「非宅是卜,唯鄰是卜」,《考校》云:
王念孫云:「『且諺曰』本作『曰諺曰』。晏子既使宅人反其故室矣,因誚宅人曰:『諺曰:非宅是卜,唯鄰是卜。』云云。上曰字仍是記事之調。自「諺曰」以下,方是晏子之語。若作『且諺曰』,則與上文不相承矣。自唐《石經》上曰字誤作且,而各本皆從之。《初學記.居處部》、《太平御覽.州郡部》三,引此並作『曰諺曰』。」(《經義述聞》十九引)案「且諺曰」本作「曰諺曰」,王說極是。舊鈔卷子本正作「曰諺曰」。《晏子春秋》作「晏子對曰:先人有言曰:『毋卜其居,而卜其鄰舍。』」」此支上曰字本為記事之詞,《晏子春秋》是晏子對景公之詞,並與上文相承,亦可證此文且為曰之誤也。[24]
本段《傳》文記晏子事,先生核以《晏子春秋》原文與古鈔本,肯定王念孫之說,復攻關係書考定異文。
二、辨正古注、類書改易之法:
古注、類書皆有改易,然據何改之?前儒多未言及,先生斠書之法,多本二王,古注類書,多在徵引之列,其改易之法,先生於初版《斠讎學》仍未肯定,至《史記斠證》脫稿,先生復申其改易之法,[25]其說有四,茲具引如下:
1、古注引書,於他書相關之字,往往改從本書:
如〈司馬相如〉傳:鱵鵁鸕
裴駟集解:「郭璞曰:『鸕,鸕也。』」
案《漢書‧司馬相如傳》「鸕」作「盧」,郭樸注:「盧,盧也。」.《集解》引郭注兩盧字並作鸕,是依《史》文作鸕而改的。如果以為郭璞所見的《漢傳》也作鸕,那就錯了。
2、古注、類書引書,於兩書同見之文,往往引自較晚之書,而標時代較早之名:
如〈太史公自序〉:「為人臣子而不通於春秋之義者,必陷篡弒之誅,死罪之名。」
梁玉繩《志疑》云:「必陷篡弒之誅,死罪之名。」《後漢書‧儒林傳論》注引《史》作「必陷篡弒誅死之罪。」豈誤以漢書為史記邪?
案:《後漢書》李賢注所引《史記》「必陷篡弒誅死之罪」句,是本於《漢書‧司馬遷傳》據《漢書》而標《史記》之名,即據較晚之書而標較早之書名,這是古注引書的慣例,不是誤引。
又如《御覽》卷二百八十引《史記》曰:「田橫據有齊地,漢將韓信、灌嬰平齊地,橫走歸彭越。漢滅項籍後,橫與其徒屬五百餘人入海居中。帝使使赦墮罪而召之曰:「橫來,大者王,小者乃侯。(原注:大者謂橫身,士者謂徒屬。)不來,發兵加誅……」
所引這段記載很長,並見於《史記》、《漢書‧田儋傳》。標的書名是《史記》,其實引的是漢書。所附引的注,是顏師古注,更可證明。這也是類書引書,據較晚的書,而標較早的書名的慣例。類書引自《漢書》而標《史記》之名的例證很多,正好用來校理《漢書》,可惜王先謙寫《漢書補注》把這類資料都忽略了!
3、類書引書,於兩書同見之文,往往引自較早之書,而標較晚而習見之書名:
如《御覽》卷三百二八引《史記》曰:「齊使魯連為書,以箭射之,遺燕將曰:『吾聞之,如者不背時而棄利,勇者不怯死而滅名,忠臣不先身而 後 君。忠廢名滅,後代無稱,非智也。且吾聞,效小節者不能行大威,惡小恥者不能立榮名。……」
《戰國策》齊第六、《史記‧魯仲連傳》都有這段記載,而《御覽》所引,與《史記》的字句較遠,與《戰國策》的字句最合。(《藝文類聚》卷二十五引這段記載,也本於《戰國策》,但既不稱《戰國策》,也不稱《史記》。)時是本於《戰國策》,因參考戰國策的人較少,《史記》是習見之書,所以標《史記》之名。
4、類書引書,如兩書同載一事,往往兼引兩書之文:
如景宋本《白帖》卷六引《史記》曰:「衛宣公與伋子白旄,告盜曰:「見白鹿,殺之。」壽子聞之,載其旌而往,盜殺之。伋子至,曰:「我之求也,彼何罪焉!」盜又殺之。」
案《史記‧衛世家》載此事,作「(宣公)使太子伋於齊,而令盜遮界上殺之。與太子白旄,而告界盜:「見持白旎者殺之。」壽,太子異母弟也,乃盜其白旄,而先馳至界,界盜見其驗,即殺之。太予伋至,謂盜曰:「所當殺乃找他!」盜并殺太子伋。」
(節引。)左傳桓公十六年也載此事,作「(宣)公使(急子)諸齊,使盜待諸莘,將殺之。壽子載其旌以先,盜殺之。急子至,曰:「我之求也,此何罪。請殺我乎!」又殺之。(亦節引。)很明顯,《白帖》所引,前半跟史記較合,後半跟左傳較合,而統稱為《史記》。一個故事,兼引兩書,而只標一個書名,這不是錯,這也是類書引書的慣例。[26]
上述四條,實發古注、類書稱引之微旨。故以類書斠讎者,當求該條復見他書之處,並審求原典以別其源,不僅校本籍不致誤引,校別籍亦有大用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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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王叔岷:《斠讎學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三十七,1995年6月修訂版),頁105-208。
[2] 同前注,頁15。
[3] 王念孫「謾他」致誤條自張文彬:《高郵王氏父子學記》(台北市: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文研究所博士論文,1978年6月),頁326。
[4] 鄭良樹《淮南子斠理》於「媒但者,非學謾他,但生而成不信,立慬者,非學鬥爭,慬立而生不讓」條云:「王(叔岷)師曰:『宋本亦不誤。』案:劉本,王本、朱本謾他並誤作謾也,惟「鬥爭」下並無也字,猶存其不訛之跡,可證王說。」詳鄭良樹:《淮南子斠理》(台北: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會研究論文第一百二十五種 1968年3月),頁258。
[5] 同前注,頁354。
[6] 王叔岷:《斠讎學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三十七,1995年6月修訂版),頁105。
[7] 劉文典於此句原文採莊本,句讀則同俞樾「身,所重也」,並具引俞樾《諸子平議》之說,詳劉文典:《淮南鴻烈集解》(北京:中華書局 1997年1月2版《新編諸子集成本》),頁685。
[8] 〔清〕俞樾:《諸子平議》(台北:世界書局 1991年5版),頁383-384。
[9] 王叔岷:《斠讎學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三十七,1995年6月修訂版),頁113。
[10] 王叔岷:《史記斠證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七十八,1982年6月),頁23。
[11] 王叔岷:《左傳考校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專刊之十四,1998年4月),頁1。
[12] 舊題〔周〕左丘明傳、〔晉〕杜預注、〔唐〕孔穎達正義:《春秋左傳正義》(台北縣藝文印書館1965年《影印清嘉慶二十年江西南昌府學重刊十三經注疏本》),卷首,葉2左-葉5右。
[13] 王叔岷:《斠讎學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三十七,1995年6月修訂版),頁113。
[14] 王叔岷:《左傳考校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專刊之十四,1998年4月),頁1。
[15] 《唐十三石經》:(台北:世界書局 1953年7月),景印縮為一頁三欄。
[16] 王叔岷:《左傳考校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專刊之十四,1998年4月),頁1。
[17] 王叔岷:《左傳考校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專刊之十四,1998年4月),頁113-114。
[18] 王叔岷:《斠讎學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三十七,1995年6月修訂版),頁115-116。
[19] 案:王叔岷先生於民國四十三年(1954年)成《韓非子斠證》一卷,因未檢《說郛》本,復於民國四十六年(1957年)依《說郛》本另成《說郛本韓非子斠記》一篇。詳王叔岷:《斠讎學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三十七,1995年6月修訂版),頁118。
[20] 同前注,頁119-120。
[21] 王叔岷:〈論檢證類書與斠定古書之關係〉,《國立台灣大學文史晢學報》第10期,(1961年8月),頁25-26。
[22] 王叔岷:《左傳考校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專刊之十四,1998年4月),頁18。
[23] 同前注,頁71。
[24] 王叔岷:《左傳考校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專刊之十四,1998年4月),頁317-318。
[25] 案:王先生此文今已收入1995年版之《斠讎學》,頁457-461。
[26] 王叔岷:《史記斠證》(台北: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專刊之七十八,1982年6月),頁7-8。